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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國立東華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102.12.25  102年度1學期第4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障生)生活適應、推動適性化輔導學習,並維護身障生受教權益,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020078808號函辦理,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

第二條 特推會設置委員15-21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或指派校內一級單位主管兼任,心理諮商輔導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各處室、中心、院、系、所主管代表。

(二)教師代表。

(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校長解聘者,由校長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第三條 特推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工作計畫。

(二)審議特殊教育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

(三)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計畫、交通車或交通補助費及學期最低修課學分數等事宜。

(四)協調各處室、中心、院、系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

(五)協調各系提供身障生甄試名額。

(六)督導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

(七)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

(八)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四條 特推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