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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篇

[家長篇]
1. 我不確定我的孩子是否為身心障礙者?
答:
根據特殊教育法所稱應接受特殊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是指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智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肢體障礙、語言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性遲緩及其他顯著障礙。若有疑似上述所提及之情況者,建議至醫院等專業場所進行評估。
 
 
2. 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大專前的鑑輔會證明,就可以享有特殊教育服務?
答: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同學,可享有政府所提供之社會補助。大專階段的特殊教育服務,並須經由大專鑑輔會評估審核通過後,取得大專特殊教育鑑定證明,方可接受大專校院所提供的特殊教育服務。
 
 
3. 我的孩子沒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大專前的鑑輔會證明,但他/她需要協助怎麼辦?
答:
申請身心障礙者之鑑定,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 身分證明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除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外,並應另檢具三個月內之診斷證明。
身心障礙者之鑑定,其流程如下:
  • 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縣市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或社會課申請。
  • 經公所承辦人員初步審核後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 持憑「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至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場所所辦理鑑定。
  • 由鑑定醫療機關將該鑑定表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之衛生主管機關審核,核轉社政主管機關製發身心障礙手冊,再由戶籍所在地公所通知領取或寄發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