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中心公告:有關畢業體適能認抵資訊
各位同學您好: 依據本校《體育課程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於畢業前身心狀況仍不適合接受檢測,或身體質量指數(BMI)大於30之學生,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免受體適能指標檢定,並視同通過:
教學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重大傷病卡。
詳細規定請參閱: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課程實施辦法
請同學多加利用,若有疑問可洽詢資源教室或體育中心。